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明社,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 被告:卜安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才丽杰,女,****年**月**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明社与被告卜安林、才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明社现因被告才丽杰下落不明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才丽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明社与被告卜安林、才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丰明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才丽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明社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传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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