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倩敏,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志,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娟,女,****年**月**日出生。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吕明辉,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司定产,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丁倩敏、杨志、杨娟与司定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倩敏、杨志、杨娟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丁倩敏、杨志、杨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丁倩敏、杨志、杨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增锋
人民陪审员 乔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江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