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建昌,男,****年**月**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朱晓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建昌与朱晓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晓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建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8月17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2月26日、3月30日、7月20日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 5、2021年5月14日、7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316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1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杈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审判员 刘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