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林业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22016003660K
法定代表人:郝向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鹏,宜君县杨湾国有生态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维波,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奇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铜川市宜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林业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君林罚决字[2020]第9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林业局向本院提起请求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武奇志缴纳罚款12800元。事实和理由:因被申请执行人武奇志毁坏林地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做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君林罚决字[2020]第94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武奇志于2018年5月期间擅自将位于XX街道XX村XX组窑背的林地进行开垦,致使林地植被遭到毁坏。经县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擅自开垦林地面积0.32公顷(合4.8亩3200㎡),原地类灌木林地,权属为集体。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做出君林罚意字[2020]第9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武奇志给予处罚:1、责令于2021年4月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2、处以非法开垦林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处罚,计6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催告,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被执行人武奇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君林罚字[2020]第9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武奇志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28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 杰
审 判 员 张书振
人民陪审员 张改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