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街道云鹤路南面201。
法定代表人:刘志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田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9.34元,减半收取计3884.67元,由原告衡阳市越达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