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习乡夹堤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岭。 被告:奥凡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大街大毕庄小学旁富满地地板厂院内。 负责人:郑俊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凡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尚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