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目华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安曙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1233号库。 法定代表人:揭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231,951.4元、利息29,072.08元、违约金50,024.7元(以运费231,951.40元及利息29,072.08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1年1月1日)、案件受理费2,38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15.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安曙达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虓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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