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一号楼东座2206室。

主要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勇,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龙,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姗姗,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送达地址临清市外贸路口临街楼5楼*单元。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李姗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勇、徐志龙,被告李姗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被告李姗姗拖欠信用卡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姗姗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6844.73元(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并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姗姗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珊珊辩称,欠款属实,暂无力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被告李珊珊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为此在领用合约中签名确认。原告核准后向被告李珊珊发放账号为33532962的信用卡,被告李珊珊于2018年5月28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后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李珊珊拖欠信用卡本金22930.71元。原告主张被告李珊珊欠付利息费用为利息8608.15元、违约金4058.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珊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经原告同意下发涉案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李珊珊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向其追要。原告要求被告李珊珊偿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据证实双方对违约金作出约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珊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2930.7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30日为8608.15元;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李珊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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