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黎寿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丽萍与被执行人黎寿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黎寿威向何丽萍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3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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