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