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1日,本院收到自诉人谢丽的自诉状。自诉人谢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告杨先春、张映树侵占经营资金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对被告从重处罚。
自诉人谢丽称,2018年7月,谢丽与张映树(系杨先春之夫)共同经营“梦里食府生态园”。2019年8月1日,谢丽与张映树、杨先春签订了《餐厅合作协议》,三方实际股权比例为谢丽30%、张映树30%、杨先春40%。签订协议后,张映树、杨先春夫妇实际控制餐厅经营及资金、账目、采购。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餐厅经营盈利并分配了利润的情况下,二被告利用其控制餐厅经营资金的便利,非法将应向西昌市海门渔村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等经营资金据为己有,非法占用资金达552392.56元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谢丽起诉称二被告利用其控制餐厅经营资金的便利,非法将应向西昌市海门渔村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等经营资金据为己有,非法占用资金达552392.56元至今未清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谢丽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