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热源社区(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凯,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文,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盖世颖,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盖世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