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相俄村李七沟自然村*号。

被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农行家属院前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装修材料费32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常年干装修工作,2020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位于卓尼县申藏乡申藏村地利自然村的老房子需要返修希望原告承接。经原、被告二人商议,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此项工程,被告承诺开工时向原告支付20000元,其余款项等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于2020年5月底开始施工,至2020年6月上旬原告共施工13天,产生人工工资及材料费32000元,期间被告以自己还没有发工资、钱被朋友借走了等理由推脱,直至完工没有支付原告一分钱。此后,被告不断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期间原告不断以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欠薪,被告每次都会许下新的承诺但无一例外都会欺骗原告。2020年正月三十日,原告无奈只好找到被告工作单位再三请求下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载明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2021年6月下旬,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称“我的工资卡你拿上,工资发了你就领上”,谁知被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将卡上的钱全部转走再一次欺骗了原告。综述,作为合同一方在原告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及装修材料费用。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使用欺瞒手段意图逃脱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何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款金额正确,同意支付所欠工程款32000元及利息5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何某欠其装修款32000元及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何某系同村人,李某常年干装修工作,2020年5月何某找到李某称自己位于卓尼县申藏乡申藏村地利自然村的老房子需要返修希望李某承接。经李某、何某二人商议,由李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此项工程,何某承诺开工时向李某支付20000元,其余款项等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李某于2020年5月底开始施工,至2020年6月上旬李某共施工13天,产生人工工资及材料费32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何某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李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何某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现何某违反合同义务,拖欠李某装修款,应承担支付相应款项的法律责任。现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李某工程款32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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