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郝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郝云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人郝云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涉案赃款1034965.21元人民币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郝云飞未履行判定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 2、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13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注册、民政婚姻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到被执行人郝云飞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 5、2021年8月5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6、2021年8月5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于2018年5月提取销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缴违法所得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郝云飞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郝云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1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少 阳 审判员 赵予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洪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