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卢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方后于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经法官通过电话做调解工作,被告张某已于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还清了案涉借款11400元,起诉目的得以实现,继续审理实无必要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方提出的前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员 张 治 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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