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古仁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2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古仁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古仁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古仁波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古仁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鄂02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中古仁波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瑾璆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人民陪审员 王凤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石芳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