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黄麓镇民服务大厅二楼一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Y80M4E。

法定代表人:蒋志雄。

被申请人: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69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243550T。

法定代表人:蒋建东。

被申请人:蒋志辉,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蒋志雄,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林时年,男,****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蒋志辉、蒋志雄、林时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蒋志辉、蒋志雄、林时年银行存款189044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蒋志辉、蒋志雄、林时年银行存款189044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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