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中兴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9610421L。 法定代表人:杨礼学。 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7434559Q。 法定代表人:皇甫幼宇。 被申请人: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7L7XW。 被申请人: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翠山路63号西湖工业区厂房308B。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238028.73元的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欣湾食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38028.73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迈德乐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毕琼杰 人民陪审员 陆继兵 人民陪审员 张尚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继新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