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众联思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六顺路65号金海峡科技工业园2-2-栋1-3层-108(6)。 法定代表人:向付。 被告:荆州市鸿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柳垸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众联思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鸿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众联思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众联思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云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