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渊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高崇芬,女,****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田如青,男,****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马成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渊富、高崇芬、田如青、马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 人民陪审员 郭成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