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927民初2174号原告:闫既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培圩。原告闫既胜与被告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闫既胜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既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