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杨才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志华与被告杨才武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才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才武每月支付原告夏志华赡养费400元;2.判令被告杨才武支付原告夏志华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赡养费4400元、医疗费1420元;3.判令被告杨才武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四位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一开始杨才武和其他三位子女均按照协议履行,但是自2019年5月开始,杨才武拒绝支付赡养费以及医疗费,其他子女仍按协议支付了赡养费。原告目前在大儿子杨才文处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才武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夏志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养老协议》各一份作为证据,杨才武未予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夏志华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志华与丈夫生育了三个儿子,杨才武为夏志华的二儿子。2018年11月1日,杨才文、杨才武、杨才双、杨四妹签订了一份《养老协议》,约定:“母亲有(由)长子抚养,母亲工资卡有(由)长子所有。杨才武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肆佰圆整,杨才双每月伍佰圆,杨四妹每月支付贰佰圆整。生病费用四人平摊……母亲同意,等。”夏志华称杨才武自2019年5月起未按再约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其他子女均按约支付了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孝顺和赡养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夏志华古稀之年,已无劳动能力,且杨才武也自愿签订了《养老协议》,其应当按照《养老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故夏志华要求杨才武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赡养费4400元(400元/月×11个月=4400元)以及每月按约支付4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案中,夏志华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关于医疗费,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杨才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夏志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赡养费4400元(400元/月×11个月=4400元);
二、杨才武自2020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夏志华赡养费400元;
三、驳回夏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由杨才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