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杜宁宁,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静波与被告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曹静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静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