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市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西外环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辉。

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国际26A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鹏。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339号4层40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上海韬元物流有限公司(原上海远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楼208B。

法定代表人:刘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州市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韬元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深州市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44066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有运输业务关系,起运地深州--玉林、重庆,武强—上海、南京、合肥。2019年6月17日,经双方共同核算确认,共计拖欠原告运费1941336.8元、保证金100000元,并约定了支付计划。2019年9月12日,被告上海韬元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3865元。同日,被告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明确欠运费数额为1841704元,并约定该债务由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最晚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截止2019年11月30日还款共计1600668元,尚欠运费44066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受理关于本案债务人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深州市远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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