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业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张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颖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凌跃光电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邱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平,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蓥,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平,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佳凌,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中山市腾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厢路85号之4第3层。
法定代表人:张佳凌。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业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凌跃光电厂、邱蓥、中山市腾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佳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业通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腾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佳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业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腾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佳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业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腾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佳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