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别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别美林与被执行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鄂96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别美林57.8万元;二、被告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别美林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0万元,从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计算,以57.8万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因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别美林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未足额冻结。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别美林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96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