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子旭,男,****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玉屏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6HQXW5XB,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商贸物流城8-0-2-18。
法定代表人:黄克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众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63×××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3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