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守珍,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2021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兰州市**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14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守珍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守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马守珍在兰州市红古区××街饮酒后驾驶青B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三岔路口处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铲车发生碰撞,发生致青B7××××号小型普通客车轻微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提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守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6.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兰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被告人马守珍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报案材料;现场及尿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鉴定聘请书、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马某证言;被告人马守珍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守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守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守珍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守珍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守珍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马守珍的认罪态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守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