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
住所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1,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
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马某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马某1、被告马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支付的精准扶贫小额专项贷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458.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安排,2015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在XX信用社办理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50000元整,贷款期限3年,贷款于2018年10月17日到期,至2018年11月30日已逾期43天。期间,经XX信用社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全部本息。为此,原告作为担保方,XX信用社于2018年11月30日将原告方账户资金划扣50458.33元,代为偿还被告所借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全部本息。2021年5月20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状诉本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马某2口头辩称:其对欠款的事实、数额、期限无异议,但对精准扶贫小额借款这一贷款名称及合同内的签名有异议。其认为他当初跟原告所欠的贷款合同应为创业借款合同而非精准扶贫小额借款合同,且合同内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待庭审结束他会将真实的、由其本人签名的借款合同提交法庭。马某2的意见为:希望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能够延期七八个月,在这七八个月之内想办法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1、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诉讼主体;2、精准扶贫小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甘肃省小额借款约据复印件一份,精准扶贫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会员借款申请复印件一份,互助协会借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马某2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一份,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反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一份,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互助协会借款约据复印件一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复印件一份,XX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马某2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精准扶贫小额借款这一贷款名称及合同内的签名有异议。其认为他当初跟原告所签的贷款合同应为创业借款合同而非精准扶贫小额借款合同,且合同内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因其庭后以借款合同丢失为由,并未向法庭提交其所说由本人签名的借款合同,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马某2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马某2的诉讼主体。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马某2作为精准扶贫户,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以发展养殖业用途借款50000元。2017年7月,经复查马某2不符合精准扶贫户标准,故不能再享受精准扶贫政策待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与马某2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马某2应依约归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借款。但马某2长期拖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借款,给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的资金安全运转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马某2应依法承担归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借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对于精准扶贫小额借款这一贷款名称及合同内的签名,庭审中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陈述因马某2的文化水平不高,可能当时合同内的签字由他人代签,但指印绝对是由其本人所按,如有必要可以申请核对指纹。马某2陈述当初跟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所签的贷款合同应为创业借款合同而非精准扶贫小额借款合同,且合同内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对马某2所提合同内签字及贷款名称的异议,因马某2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马某2偿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产业发展扶贫互助协会为其支付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458.33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马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