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08335613 法定代表人:陈明权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申请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波名下的银行存款(包含支付宝、微信账户)人民币33,422.00元。 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10801390132478887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波名下的银行账户(包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33,422.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55.00元,由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同心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