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22栋一楼13-37号、二楼13-39号(限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2188。

法定代表人:罗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6927Q。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

审理经过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刘 筠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米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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