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书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褚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书芳与被告褚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书芳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书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陈书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窦继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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