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梁中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林与被执行人张晓辉、梁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晓辉、梁中辉于2021年7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林10,000.00元,2021年12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林10,000.00元,2022年12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林20,000.00元,2023年12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林30,000.00元,执行费由张晓辉、梁中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林对其他款项全部放弃。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此协议存在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