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及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湘潭市民政化工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499175X,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响水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3)雨法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及明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民政化工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6月15日本院以(2012)雨法执恢字第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潭市民政化工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乡××村××组的房产(房屋所在权证号:××、2012XX;土地使用权证号:潭九国用〈2012〉第AXX号;他项权证号码:潭房湘潭市他字第XX,抵押权人王及明)。被执行人湘潭市民政化工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湘潭市民政化工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乡××村××组的房产(房屋所在权证号:××、2012XX;土地使用权证号:潭九国用〈2012〉第AXX号;他项权证号码:潭房湘潭市他字第XX,抵押权人王及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