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3176628。
负责人:黎国荣,该支行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该支行职工。
被告:邹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胡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诉被告邹伟、胡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9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