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学府路2号金鹏会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上诉人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