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西秀区东屯乡山屯村某某村民组,住址: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 负责人:何某1,系该村民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何某某申请执行西秀区东屯乡山屯村某某村民组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山屯村某某村民组集体所有林地因花溪到安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获得的林木补偿款人民币1443002.32元(该款项在东屯乡政府)中的人民币261610.15元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人何某某,扣划本案执行费3824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