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林芳旭,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河市孙忠勇建材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家具建材城D6。
经营者:孙忠勇。
审理经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孙忠勇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孙忠勇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标识为“潜艇图形与JNQANTI京南潜水艇”波纹下水管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公司简介:原告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润德鸿图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润德鸿图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享誉世界的潜水艇一直致力于新型地漏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推广而倍受推崇,是全球领先的地漏系统的供应商,开发了功能独特的防臭系列地漏,并结合时尚元素开发各具特色面板样式,使地漏产品成为家庭装修中一个重要的亮点,主要的地漏产品有T型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U型双密封式地漏、V型大排量密封式防臭地漏、防返溢地漏、深水封地漏、同层排水系统地漏、铜地平清扫口、不锈钢清扫口、洁净地漏、不锈钢地漏及各种异形地漏。潜水艇地漏连续入选“2015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6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7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潜水艇地漏是公司投入巨大研发费用研发而成,凭借独特的产品结构、精湛的工艺水准、严格的检测过程,保证了产品抗腐蚀性、耐酸、耐碱、防臭、防反溢的性能,所有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都保持国际化的制造标准。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原告公司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二、侵权事实:近期,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多项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未进行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潜水艇”文字及图形的系列商标。二、调查取证公证书及封存物证,证明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三、《襄阳仲裁委裁决书》及《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公证书,以证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经审查,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8日,案外人润德鸿图公司注册第12857136号“潜水艇”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冲水装置;淋浴间;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另外,案外人润德鸿图公司还注册第15192947号文字“潜水艇”,第4711685号“潜水艇及英文字母”,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及字母”,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如上述第11类。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经核准,从案外人润德鸿图公司处受让上述第12857136号商标。另柏瑞润兴公司在不同时期对第4711685号“潜水艇及英文字母”,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及字母”,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商标也予以受让。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申请来到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申请人代理人在该建材城的销售店铺内购买了下水管两根,付款后取得收据一张,名片一张。同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拍照。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收据、名片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商品进行加封,申请人的代理人对加封后的商品包装进行拍照。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07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购物地点为京东南巷口家具建材城,经营门市的门头为“TETAO特陶”,名片上标明“TETAO特陶”、“孙忠勇”,经营地址为燕郊开发区南巷口家具建材城D6。收据载明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摘要处载明“下水管2根,收款二十元”,收款人为“孙”。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即被诉侵权产品-下水管一根。该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图形为方向朝右的潜艇状图案及方框图案,文字为两组字母“JNQANTI”分列方框图案内上侧与内右侧,图案下方为“京南潜水艇TM”文字。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下方标注“河北任丘鸿宇洁具厂”。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与柏瑞润兴公司的第12857136号商标在图形,以及图形、文字两者组合上均相似。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柏瑞润兴公司提供的正品下水管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做工、材质与正品相比均较为粗劣,且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未见有与生产厂商的厂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另外,与12857136号商标相关联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
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企业地址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家具建材城D6,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经受让案外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商标,系第12857136号等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第12857136号等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主张的侵权时间在涉案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追究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本院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0706号公证书所公证证明事实予以采信。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下水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标识在图形,以及图形、文字两者组合上与第12857136号商标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诉侵权产品的做工、材质与正品相比均较为粗劣,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依照涉案公证书及所附照片记载、显示的相关内容,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之时取得的收据上标有“孙”的字样,名片上载有“孙忠勇”名字及地址,与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的信息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销售。故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对第12857136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孙忠勇建材商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孙忠勇建材商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交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本案中,孙忠勇建材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为销售,柏瑞润兴公司亦可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以赔偿其损失,再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和影响,以及柏瑞润兴公司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三河市孙忠勇建材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为“潜艇图形与JNQANTI京南潜水艇”波纹下水管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三河市孙忠勇建材商店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河市孙忠勇建材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