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新华社区友成尚都小区C4号楼0102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明。
委托代理人:张桂梅,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佟小东,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佟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6219元,欠费日期为2018年6月1日-2020年10月1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所租用房屋的河北省亢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书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于2020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租用房屋的多伦县诺尔镇龙泽湖社区瑞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1.05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六条中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有权按照所欠物业费月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被告的多伦县芮塔思幼儿园教育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31.94㎡,2018年6月1日-2020年10月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费37512.58元,原告多次上门请求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被告均推诿拒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按月3‰支付违约金3100元,共计39319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为公司法人,现原告以自然人佟小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