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廷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32734.51元,并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309元,执行费391元。2021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廷元于2021年8月22日偿还案件标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9元,执行费391元。剩余案件标的款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景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