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8)兵02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左畴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钟国武,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号。
被执行人李华生,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号。
被执行人钟国龙,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号。
被执行人钟良强,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二师二十四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左畴基与钟国武、李华生、钟国龙、钟良强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由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兵02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畴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国武、李华生、钟国龙、钟良强履行案件标的52282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762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
丛建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到二十四团房管所对执行人钟国龙、钟国武、李华生、钟良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钟良强名下有房屋一套进行了司法拍卖以102557.67元成交,并将案件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左畴基。钟良强于2018年4月19日将卖大米所得4250元支付左畴基。钟国武在其连队职工孙永疆名下有95361元番茄款由执行员执行后支付左畴基。被执行人李华生、钟国龙在冠农绿源糖业有限公司有甜菜款214451.73元由执行员执行后支付左畴基。被执行人钟良强申请不执行被执行人李华生名下房产,表示2019年种的甜菜会将剩下的106201.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钟国武、钟国龙名下未发现房产、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钟国武、钟良强、钟国龙、李华生住所地第二师二十四团一连调查走访了该连队两委委员,通过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钟国武、钟国龙、钟良强、李华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已执行416620.4元,剩下106201.6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