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乐民,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姜礼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陈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第三人: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层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芳,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杰与被告姜礼贤、陈威,第三人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拉冠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2.姜礼贤、陈威支付合同违约金33?600元,赔偿刘杰损失30?000元;3.姜礼贤、陈威承担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姜礼贤、陈威承担。事实及理由:刘杰将本人持有的“苏州蒙莱婷服饰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通过易拉冠科技公司的服务转让给姜礼贤、陈威经营,三方于2021年1月16日在网上签订了《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112?000元(含店铺购买价2?000元、天猫商城技术服务费6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并约定在易拉冠科技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由刘杰与姜礼贤、陈威向税务部门核查该网店之前的税务清缴情况并办理税务注册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等。合同签订当日,三方统一建立了微信群,然后在易拉冠科技公司的引导下,刘杰与姜礼贤、陈威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必要的准备。至2021年2月5日完成了税务清查及变更登记,确认了苏州蒙莱婷服饰有限公司网店的注册地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姓名等,并确认了陈威占网店受让股权的99%、姜礼贤占网店受让股权的1%。到了可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环节,易拉冠科技公司及刘杰多次催促姜礼贤、陈威协助办理,姜礼贤、陈威虽承诺同意,但一拖再拖,直至2021年3月3日之后,姜礼贤、陈威更推说因遇资金问题,既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又拖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2021年3月7日姜礼贤、陈威正式明确告知刘杰及易拉冠科技公司不要该店了,要求易拉冠科技公司帮助另找平台及下家。由于该店已经税务清查和变更登记完毕,刘杰进退两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刘杰与姜礼贤、陈威在互联网上达成合同订立合意,同时在互联网上完成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川高法[2021]96号】第一条“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院内设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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