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金斯别克·依扎提,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里腾别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伟与金斯别克,阿里腾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民终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65147元(包括本金63600元、案件受理费1547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877元未付。        

本院查明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斯别克名下有一辆车,经查询该辆车按揭款未还清,目前抵押状态不宜处置,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二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阿里腾别克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被执行人金斯别克离婚多年,有犯罪前科,前段时间一直在监狱服刑中,最近才出狱,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因此上述二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承诺每月最低偿还2000元,将所有案款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该笔借款分期分批履行,申请人接受被执行人做的还款方案,本案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高伟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5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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