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廉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王麟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廉明霞与被申请人王麟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廉明霞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吉林省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廉明霞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麟凯所有的五菱面包车(无号牌)进行扣押。并以王德清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经本院执行保全,现已扣押被申请人王麟凯所有的五菱面包车(无号牌)一辆,期限为两年。已查封王德清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至此,廉明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5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