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麦紫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麦紫嫣追缴受理费一案,依据本院(2019)粤078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38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5元,由被执行人麦紫嫣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