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安,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中共党员,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202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文佳,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渔民,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2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纪海,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2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树国,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2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永泉,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202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及秦新检刑附民公诉〔20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卫东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王瑞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并提供冀北新渔养02326渔船和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组织被告人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和郭永泉出海捕捞。2021年2月27日20时,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和郭永泉乘坐冀北新渔养02326从乐亭大河口码头出发,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在经纬度39°35.2′N,119°32.7′E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共同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攫取渔获物海蛏子10斤,于2021年2月28日2时许被秦皇岛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秦皇岛海洋和渔业局出具的《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网具鉴定书》认定,佟文佳等人使用网具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网具鉴定书、关于对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的答复、现场笔录、照片及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在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王瑞安有期徒刑八个月;佟文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齐纪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佟树国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郭永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交纳环境修复金30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2、判令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承担专家意见咨询费2500元。并提供了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意见咨询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瑞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佟文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齐纪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佟树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郭永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愿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瑞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组织被告人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和郭永泉出海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同时提供捕捞船只冀北新渔养02326渔船和捕捞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2021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佟文佳驾驶冀北新渔养02326渔船拉载被告人齐纪海、佟树国和郭永泉在经纬度39°35.2′N,119°32.7′E海域内,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实施捕捞水产品作业时,被秦皇岛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发现,船上有耙刺网2个、水泵2台、柴油机1台、水管2根、卫星导航仪1台及渔获物海蛏子等。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鉴定,佟文佳等人使用的网具认定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核定,涉案坐标点处于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核心区范围内。案发后,捕捞工具及卫星导航仪1台等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扣押,未随案移交。另查明,五被告人捕捞的渔获物已通过竞拍形式进行处理,获拍卖款200元。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签署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保证:1、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今后绝不再犯;2、认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所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30000元的生态补偿金用于生态修复。2021年8月13日,专家出具了《王瑞安、佟文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及修复方案咨询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2月28日2时许,秦皇岛海警局执法船艇在坐标为39°35.2'N,119°32.7'E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佟文佳等人驾船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将其当场查获。当日,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传唤到案。

2、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网具鉴定书。载明:佟文佳等人使用的网具认定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证实:船名为冀北新渔养02326,船舶种类为养殖船,船舶所有人名称为王瑞安等情况。

4、昌保管[2021]06号关于对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的答复。证实:佟文佳等人实施捕捞水产品的海域坐标点位39°35.2'N,119°32.7'E,确定该点位处于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核心区范围内。

5、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海鲜一批拍卖会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1)涉案船只作业位置位于39°35.2'N,119°32.7'E海域;(2)捕捞人员4人,即船长佟文佳、工人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3)捕捞工具耙刺网2个、水泵2台、柴油机1台、水管2根、卫星导航仪1台(灰色、船用多功能导航终端FT-8608)及渔获物海蛏子等;(4)涉案工具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扣押;(5)五被告人捕捞的渔获物已通过竞拍形式进行处理,获拍卖款200元。

6、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的供述。均供述王瑞安是冀北新渔养02326号渔船的船主,王瑞安雇佣佟文佳为船长准备出海进行吸海肠子作业,并提供了吸海肠子的设备,同时支付工人工资(工人由佟文佳负责雇佣)和油费,收益分成按王瑞安80%,佟文佳20%进行分配。2021年2月27日晚上,佟文佳驾驶冀北新渔养02326号渔船拉载雇佣的佟树国等三个工人出海进行吸海肠子作业时被查获的事实。

7、被告人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的供述。均供述2021年2月27日晚上,佟文佳驾驶冀北新渔养02326号渔船拉载雇佣的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出海进行吸海肠子作业时被查获的事实。

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9、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分别在听取值班律师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适宜在各自辖区进行社会矫正。

10、秦新检民公告〔2021〕11号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证实: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拟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补偿责任并签署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

11、王瑞安、佟文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及修复方案咨询意见、专家意见咨询费发票等证据。证实:1、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非法捕捞作业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尤其是对文昌鱼栖息地的破坏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除了损害生态环境健康,还会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示范,更甚者会因破坏生态系统导致某些鱼虾蟹贝的产卵场被破坏,使渔业资源减少,间接影响非保护区的正常的渔业作业收益。因此,需要对这种隐形损伤进行补偿,可以通过增殖放流的形式,补充被非法捕捞的渔业资源,以保障正常的海洋生物食物网运行,对生态稳定有重要作用。2、根据口供和现场情况记录,王瑞安、佟文佳等人知道在保护区使用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捕捞海肠属于违法行为,仍旧非法作业,确定的非法捕捞为海肠子5kg。建议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放流10倍以内质量的同种类水产品或水产品幼苗作为损害生态环境的补偿。3、专家意见咨询费250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瑞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生态损害补偿保证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本院分别予以采纳和支持。对被告人王瑞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瑞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佟文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齐纪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佟树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永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的非法所得(渔获物拍卖款)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七、对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未随案移送扣押的作案工具耙刺网2个、水泵2台、柴油机1台、水管2根、卫星导航仪1台(灰色、船用多功能导航终端FT-8608),予以没收,由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依法处理。

八、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交纳环境修复金30000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缴纳)

九、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十、被告人王瑞安、佟文佳、齐纪海、佟树国、郭永泉承担专家意见咨询费2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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