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原告罗约布与被告罗巫哈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3435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川3435民初72号判决书中第七页第9行漏写,补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