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60073275595,住所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金三路三江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罗云毅,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26055315034N,住所地:连南县三江团结大道60号一层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胡思金,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政府与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返还购房款1418856.5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以618858.65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418856.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418856.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569.72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300元;(3)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传票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4469××××9752账户余额2004.55元,已被本院(2020)粤1826执92号案冻结14976.29元、(2020)粤1826执301号案冻结76303.83元,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连南县车位,上述车位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477号案确认已用于折抵连州市贵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佣金80000元。 3.查明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证券、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粤1826执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腾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国亮 审判员  杨秋凡 审判员  陈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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