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嫩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凤菊,女,****年**月**日出生,住嫩江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全忠、鲁凤菊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全忠、鲁凤菊于2017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全忠、鲁凤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