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迪晟维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
法定代表人:于齐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宏妍,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昌盛达外墙保温建材厂,住所地昌吉市六宫镇西五宫村一组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特77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1,015元,执行费21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